
根据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J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J、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白银区10起、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J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应当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J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高承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