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依法对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桂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韩桂芝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如实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对韩桂芝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桂芝(1943年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韩桂芝从1996年升任中共黑龙江省组织部部长,随后担任省委副书记,并于2002年当选为黑龙江省政协主席。2004年,因贪污罪被罢免职务。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个人简介
1943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大学毕业后曾多年在大兴安岭林区工作。1996年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7年起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2002年2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当选黑龙江省政协主席。2003年1月在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省政协主席。
2004年6月,在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免去韩桂芝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同年7月,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撤消韩桂芝全国政协委员的资格。9月17日,黑龙江省政协九届八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撤销韩桂芝省政协委员资格的决议。11月,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黑龙江省委决定,给予韩桂芝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鉴于韩桂芝的行为涉嫌犯罪,已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个人履历
1943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
1965年10月入党,1965年4月参加工作,东北林学院林业机械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
1960年~1965年在东北林学院机械制造系林业机械专业学习。
1965年~1966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图里河林业局社教队队员。
1966年~1968年任林业部基建总局机械筑路总队干部部干事。
1968年~1979年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五七”干校学习、劳动,任大兴安岭行署劳动局劳动调配科、工资科工作人员、副科长。
1979年~1981年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局、林业管理局劳资处科长。
1981年~1983年任大兴安岭林管局科技处副处长、行署科委副主任。
1983年~1988年任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副地级)。
1988年~1991年任黑龙江省监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1年~1993年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七届人大常委、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3年~1996年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省八届人大常委、人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6年~1997年任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7年~1999年任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省委党校校长。
1999年~2002年任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