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莫冲动!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时间:2024-04-25 14:19:39 编辑:环宇 来源:网络整理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购物莫冲动!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

大家在剁手的道路上是不是也经常踩“坑”

那面对消费侵权行为

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今天

给大家带来了两个真实案例

希望大家都能在购物过程中擦亮双眼

踩“坑”案例

案例一:保健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小王(化名)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其经营的保健用品店内公开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黄金玛卡等25种保健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7月,芒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小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审查。立案后,检察院围绕销售有害、有害食品造成公益损害事实、销售金额认定以及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展开取证。并于2023年10月7日向芒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小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

判决情况

2023年11月2日,芒市人民法院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和登报道歉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小王认罪伏法,已全部履行了判决,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正义网公开道歉。

案例二:非法销售境外假药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9月,小赵(化名)未办理任何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公开销售和微信网络销售等方式销售其非法购买自缅甸的药品。经认定,在其店内查获的SINLASOL德国强力消石素、水鸭牌苦丸、肚痛健胃整肠丸等8种药品均为假药。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2月17日,芒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小赵销售假药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3月22日,芒市人民检察院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小赵构成销售假药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销售假药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

判决情况

2023年4月12日,芒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小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和登报道歉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小赵履行了判决全部内容,支付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正义网公开道歉。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这是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来源。对于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除了媒体曝光、热线举报等震慑和打击手段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芒市人民检察院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开展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不断保障消费者权益。芒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为解决人民群众心系实事贡献一份力量。

原标题:《购物莫冲动!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标题回顾:购物莫冲动!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Copyright 2012-2029 www.huanyunews.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62693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