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6日晚间消息,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方案显示,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以下为《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告
2018年第75号
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工作,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便民的原则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着科学、便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损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第四条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条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第五条根据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三条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第六条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第七条符合本方案规定情形的,受种者及其家属可到原接种点咨询有关认定事项。
第八条对于申请损害认定的,原接种点接收受种者的身份证明、接种记录和相关病历资料等,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组,负责损害认定。
第十条根据受种者及其家属的申请,专家组对损害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致死、致残或瘫痪的认定结果;
(二)损害结果与接种狂犬病问题疫苗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十一条认定费用由专项赔偿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