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2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工作规程
一、根据《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种者(或死亡受种者亲属,以下简称受种者)可以申请认定: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三、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应当向原接种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接种证明;
(三)残疾证明材料或死亡医学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等。
四、医疗机构应当为受种者或其亲属复印病历资料提供便利。
五、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信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给接种单位进行核对。
六、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提供给接种单位进行核对。
七、接种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填写《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材料不全的,由申请认定的受种者补充。
八、接种单位将申请认定的受种者信息每日进行汇总,一式两份,一份与申请材料共同提交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一份由接种单位存档。
九、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接种单位提交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出具专家意见。
十、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情况,定期组织集中统一认定。
十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认定工作。
十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专家组。每次参加认定的专家人数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十三、专家组专家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医疗专家应当有10年以上医疗工作经验;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认定工作。
涉及死亡原因认定的,专家组还应当包括一名符合(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
十四、专家组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认定结果,出具认定书,并由专家签署意见。(认定书模板见附表2)
十五、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书送返至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收到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受种者领取或者送达受种者。
十六、受种者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如果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认定。如果不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不再组织重新认定。
十七、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定期将认定结果汇总,形成《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汇总表》(见附表3),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
十八、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汇总本辖区认定情况,提交所在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
十九、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认定规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