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将成历史?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要来了!

时间:2020-06-04 16:29:53 编辑:环宇 来源:网络整理
默认
特大
宋体
黑体
雅黑
楷体

  在传统观念中,债务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业或者团体的集体责任,比如父亲公司遭遇亏损,经营风险便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所谓“父债子还”“夫债妻偿”。但这实际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而这一现象即将在深圳被改变。6月2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组织起草,并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各界意见。

  其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下面,我们针对其中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请深圳市人大进行了权威解读。

  本文转载自南方+客户端,原文首发于2020年6月2日,原标题为《全国首个!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要来了》,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500

  1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深圳市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2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比如,破产人存在“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将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标题回顾: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将成历史?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要来了!
Copyright 2012-2029 www.huanyunews.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62693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免责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