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将成历史?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要来了!

时间:2020-06-04 16:29:53 编辑:环宇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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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延伸阅读

  为什么深圳要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这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并认为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两会和深圳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过。深圳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成熟,需求更急迫。今年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

  深圳率先建立这一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

  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也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二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在现实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商事主体,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这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三是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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