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警方国安处10日早晨拘捕了“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人,指控其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违反香港国安法。黎智英与境外势力的往来,在香港并非秘密。不过,《香港国安法》不溯及既往,相信香港警方国安处肯定掌握了法律颁布后的新证据,才出手拘捕。
黎智英被捕现场,图片来源:东网
国安处在7月29日就已经拘捕了“港独”组织“创制独立党”的4名成员,短短两周不到的时间就连续出手,而且抓捕的对象从“小鱼”变成“大佬”,因此引来了各方的极大关注。
“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钟翰林
爱国阵营对警方的连续行动表示大快人心,认为横行无忌的“港独”分子终于得到惩治,并希望往后能够将更多“港独”分子一网打尽。
另一边厢,反对势力则声嘶力竭地批评港府“以言入罪”(或称为“因言获罪”)及“文字狱”,扬言香港已进入“以言入罪”的时代,港人不再享有言论自由云云。
只要在网络上搜寻“以言入罪”一词就不难看出,即使在《香港国安法》颁行之前,只要当局对“港独”分子进行任何行动,例如以《社团条例》取缔“香港民族党”、以煽动罪拘捕民主党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等等,都会被反对势力说成是“以言入罪”。至于《香港国安法》,反对势力更加疯狂抹黑,指责国安法有关“煽动”、“教唆”等字眼模糊,将会导致“以言入罪”,是“白色恐怖”的开始。
其实,明眼人都知道,黎智英等的行径绝非止于“言论”,从这个角度完全可以批驳反对势力的诡辩。但笔者也担心,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上,单纯这样解释,会强化香港市民对“言论自由”和“以言入罪”的误解。
此前,不少爱国阵营人士为相关法例及执法工作进行解说时,不知是否为了令香港市民安心,就一直在采用反对势力对“以言入罪”的诠释。
当反对势力一方不断指责香港与内地有“以言入罪”的问题,他们则作出被动的回应,包括:香港市民不用担心因言论而犯法,因为在香港,言论本身不会构成罪行;某人认为,普通法没有“以言入罪”;有人甚至直言“香港没有‘以言入罪’是与内地的最大分别”,仿佛只有奉行大陆法的国家,以至只有中国内地才有“以言入罪”。显然易见,他们不自觉地堕入了反对势力的圈套。
事实上,香港社会有着一种对言论自由的迷思,误以为言论必定不是犯罪元素之一,发表言论必定不会是犯罪行为,因此,所有人均不应因发表任何言论(尤其是政治言论)而被判有罪,否则就是“以言入罪”。
言论自由的界限
假如你问港人何谓言论自由,他们大概会答:“随心表达自己所想的。”
反对势力最喜爱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当中“不受干涉”是他们最强调的,并以此作为将言论自由极大化的理据。
然而,他们(故意)忽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指出,言论自由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某种限制,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所必要者为限。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内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大致相当,可见香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合乎国际标准。
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明确指出: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这意味着并非任何言论都不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