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因言获罪?港人对“言论自由”误解有多深

时间:2020-08-14 13:10:18 编辑:环宇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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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被视为最“民主自由”的美国,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然而,美国存在不少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情况,为最高法院所认可。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创立的。换言之,是根据美国国情及社会变化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作出增减,但香港反对势力则对此绝口不提。

  与言论相关的罪行

  香港法例当中,已经存在着大量与言论有关的罪行,包括诽谤;自称三合会成员;恐吓;作假证供;教唆、怂使他人干犯罪行,以至《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罪,均是已有的、与言论相关的罪行(而且大多数都是奉行普通法的英国在占据香港的时候制定的),难道这不是所谓的“以言入罪”吗?为何反对势力只是针对《港区国安法》?

  事实上,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恐吓等言论均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曾在社交媒体上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在机场的航空公司柜台办登机手续的时候,你不可戏称行李中有炸弹;在飞机上更不可讨论劫机计划,否则马上有战斗机将你坐的民航机迫降。”

  由此可见,言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以言入罪”本身根本上是无问题的,被香港大众视为问题,反而才是大问题。

  只是说说而已?

  反对势力为“港独”分子最常用的辩护就是:只是说说而已!(广东话的说法就是“讲下啫!”)。他们最爱拿出《约翰内斯堡原则》来说事。《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言论有意或可能引发即时暴力,才可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第七条则规定,若市民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就不能被视作威胁国家安全。

  然而,《约翰内斯堡原则》只是英国人权组织Article19和南非金山大学在1995年举办研讨会时所公布的,并非国际条约,亦没国际法效力。

  更何况,言论不一定要引发即时暴力才能被视作威胁国家安全。

  以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独立运动为例,2019年西班牙最高法院判决了12名在2017年10月的“独立公投”中扮演要角,而被控煽动叛乱等罪名的前加泰罗尼亚政治人物,其中9人被处以9至13年有期徒刑。

  即使是奉行普通法的美国,2010年2月,美国一个名为约翰尼·洛根·斯潘塞的男子,因于2年前在互联网上发表诗作,以“白人至上”的口吻描述了暗杀一位黑人总统的情形,就被美国特工处以该诗影射暗杀时任总统奥巴马为由而作出逮捕,以涉嫌威胁总统等罪名遭起诉。

  可惜此事不是发生在香港,否则反对势力就能以“说说而已,又没有任何行动”为他脱罪。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笔者明白,经过反对势力多年来的宣传,香港社会已将“以言入罪”理解为“当权者为迫害异见者,从其本应与法律无抵触的言论或文字罗织成罪”。然而,公然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甚至已组织行动,难道还可以视为“合法言论”吗?罗兰夫人曾在断头台前慨叹:“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很多事情,不是简单地抛下一句“言论自由”就能够接受的。

  事实上,港人并非不知言论自由有限制。然而,回归以来,即使已有相关法律,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人甚少会被控告(更遑论被定罪),出现“有法但无人执法”的问题。

  情况就像法例已明文禁止市民不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但在缺乏执法的情况下,市民“乱过马路”随处可见。

  久而久之,市民就形成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错误理解,令他们肆无忌惮发表煽动言论(更何况,他们以为在网上能够匿藏身份,觉得执法部门难以发现)。

  《香港国安法》第9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然而,《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网络上仍然存在大量匿名的煽动分裂国家及煽动仇恨的言论,臭名远播的连登讨论区以及大量Telegram群组依旧如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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